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实习生 胡一凡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田文生)3月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商场监管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处理冒充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刑事案件会议纪要》,促进规范高效高质处理涉疫情刑事案件,精准助力全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据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重庆司法机关与商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通力协作合作,冲击了一批制售冒充口罩等防护用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经济犯罪。一起,办案中也反映出在防护用品性质确定、法令适用、司法鉴定等详细法律司法环节,相关规范不行清晰详细,认识不行一致,工作机制不行健全等实践“盲点”,抗疫办案一线急盼管用的“操作指南”。
该《纪要》在总结办案经历的基础上,从“三无”口罩等防护用品和有标识的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性质的确定、罪名确定与处理、片面成心确定、案件管辖、衔接合作机制等多个方面,为一致法律司法人员认识、规范法律司法规范、破解疑问杂乱问题确立了“金规范”。
细化“三无”口罩质量确定规范
针对司法实践中“三无”口罩等防护用品质量检验规范不明,违法犯罪性质确定难等问题,该《纪要》清晰了确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按照的国家规范、职业规范。
《纪要》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出产、出售冒充伪劣“三无”口罩等防护用品的五类景象,将其作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范围。
除“三无”口罩外,针对有清晰标识口罩等防护用品质量确定问题,《纪要》同样要求托付相关法定机构对该类产品检验、检测,列举了应当确定为契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相关规则的两类景象:一是出产、出售的口罩等防护产品在其产品外部、包装盒、包装袋、产品说明书等处清晰标示了产品类型、质量执行规范、产品注册规范,其主要防护目标显着低于该规范的。二是境外采购、境内出售的口罩在其产品外部、包装盒、包装袋、产品说明书等处用外文标示了口罩类型、质量执行规范、产品注册规范等,但起防护作用的主要目标显着低于该产品注册或执行规范,或显着低于国内对应产品国家、职业防护规范要求的。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归纳判断
“出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违法行为杂乱多样,有的犯罪行为或许一起冒犯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冒充注册商标罪和出产、出售不契合规范的医用器材罪等罪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纪要》要求,法律司法人员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等防护用品刑事案件,应当一起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定,对一起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冒充注册商标罪或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出产、出售不契合规范的医用器材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定罪处分。
考虑到该罪名中怎么确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纪要》要求,应当结合医疗器械的防护、救治功能、使用方法、使用范围与对象,是否具有贻误诊治,造成人体健康受损现实危险等因素归纳判断。
根据该《纪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明知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规范、职业规范的医用口罩等医用器材出售给医疗、疾控等单位使用的,经过药房、医疗器械公司大量流入商场的,能够确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六类景象可推定具有出售冒充伪劣防护用品的片面明知
实践中,怎么确定行为人是否明知系冒充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而予以出售,也是一道法律司法难题。
《纪要》要求,法律司法人员应当结合行为人职业、从业经历,购销双方商谈内容,购销方法与价格,货物的样式与包装等证据,予以归纳确定,并从其来历、违背正常买卖习惯行为等方面列举了六类景象,能够推定其片面明知,但确有反证的除外。
其间,明知是没有出产商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三无”产品予以出售的;曾因制售冒充伪劣防护用品被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后又制售同一防护用品的;以显着违背惯常买卖习惯储存、运送、交付,被行政法律机关发现后又转移、藏匿货物或供给虚假证明的,能够推定具有片面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