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 “我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而触犯法律构成犯罪,我十分痛悔。在自愿接受惩处的同时,特向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公司和消费者表示诚挚的歉意,请求予以原谅。我保证今后绝对不再销售任何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做一名诚信守法的公民。”近日,一则刊登在陕西报刊上的被告人公开致歉信,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登报公开致歉的被告人武某,是府谷县某红酒会所的个体户老板。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武某在府谷县共销售80箱青花瓷汾酒,价值14.5万元,后经鉴定,所售青花瓷汾酒均系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今年7月,陕西省府谷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武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武某为牟取不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认为武某作为假酒的销售者,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在省级以上媒体道歉,并承担销毁假酒的各类费用共计3700元。
武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同时对公益诉讼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亦无异议,表示积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与购买假酒的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愿意赔偿消费者18万元。
日前,府谷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武某须在省级以上媒体向购买、饮用过其销售的假酒的消费者及生产厂家赔礼道歉,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销毁假酒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