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受理传销举报的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处理传销案件。
第三条 传销举报奖励的对象,即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反映、检举、揭发传销活动的具体线索,并直接协助案件查处的自然人。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人在案后提出奖励要求,并能证明与匿名举报人确属同一人的,按实名举报人对待。与打击传销工作职能有关的公务人员、群体性信访或举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举报的内容、真实程度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将举报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主要头目及骨干分子的姓名、真实身份、银行账号、联系电话、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并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摧毁传销组织网络,抓捕传销头目及骨干分子,涉案人员众多,危害较重的大要案件。二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具体地点、传销授课组织者的姓名、联系电话、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使执法机关直接摧毁传销组织,并立案调查。
一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二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元。
举报传销活动,情况不详细、不准确,执法机关无处查找,无处取证,不能立案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实、奖励数额由市打传办负责认定。举报人申领奖金应填写《举报奖申请表》报市打传办审核,市打传办在举报人填表申报后七天内确定等级,经报市打传办主任书面签字批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同一案件多人共同举报的共同分享奖励,先后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个举报人。
第六条 奖励经费在市打传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财政核拨市打传办,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执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举报者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事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指定机关领奖,逾期不领者,视为放弃。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奖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